微信炒股群團伙詐騙案,以講解股市引誘至虛假的期貨平臺,時律師成功為當事人減刑輕判
- 代理律師:
- 時國鍵
- 案號:
- (2019)滬0104刑初690號
- 判決時間:
- 2019-08-22
- 閱讀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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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0-10-16
案件實情:
張某、黃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于2017年、2018年經(jīng)營深圳市凱美思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達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發(fā)展牟某某等人為區(qū)域經(jīng)理,被告人陳某博為B部經(jīng)理,被告人張某、林某、李某為組長,招募大量的業(yè)務員,準備多種微信號,將被害人拉入事先設計好的微信炒股聊天群內(nèi)。公司員工扮演不同人物角色,引導、誘騙被害人陸某、王某、張某、李某等人相信群內(nèi)“講師”的炒股指引,這些冒牌講師講解股市時引誘上述被害人進入虛假的炒賣香港恒生指數(shù)期貨和滬深300股指期貨的“西澳環(huán)球”、“富豪資本”等平臺,待被害人注入資金以后誆騙被害人操作,騙取被害人錢財。其中陳某博涉案金額53.3萬余元,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
陳某博家屬經(jīng)過朋友介紹,在第二階段最后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以后才委托我作為其辯護人參與本案,此時檢察院已經(jīng)提出量刑意見,要對其量以十年以上重刑,辯護人日日所思,多次與徐匯檢察院檢察官李某多次交流溝通,但是檢察院堅持只能給從輕情節(jié),我又與徐匯法院朱法官多次溝通聯(lián)系,提出了“從犯中從犯與罪責刑相適應”二元理論,請求法院一定減輕處罰,不然一個家庭即將分散。
最終,2019年8月22日,在檢察院量刑十年的庭審上,經(jīng)過我反復求情,控辯雙方多次交鋒,法院最終采納我的意見,對陳某博以減輕情節(jié),最后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整,庭審后家屬感動落淚,告訴我拯救了一個即將分崩離析的家庭。
律師認為:
該案是我2019年上半年壓力比較大的一起案件,首犯張某詐騙1100余萬,整個公司60余人從深圳被抓至上海審理,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團伙詐騙案,關(guān)于本案定性,辯護人從內(nèi)心其實更傾向于非法經(jīng)營罪,但是在其他同案犯相繼以詐騙認罪認罰被判刑以后,我還是與家屬嫌疑人以及檢法機關(guān)溝通一致以后,選擇一個對陳某博最好的辯護策略,取得了真正的實質(zhì)性突破,這個案子,我自己傾注的心血與經(jīng)歷之多,我自己也難以想象,但是法律無情人有情,最后的成果是成功的,我心甚慰。
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