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太機場走私毒品被抓 時律師成功將死刑辯護成無期徒刑

代理律師:
時國鍵
案號:
(2018)滬01刑初59號
判決時間:
2018-10-22
閱讀次數(shù):
0
更新時間:
2020-10-17

案件實情:

2017年9月21日14時許,被告人周某按主犯袁某授意,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林展路某小區(qū)門口,提取裝有毒品的藍色拉桿箱一只,再將該拉桿箱帶至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欲乘坐CAXXX航班離境前往日本東京。當日18時許,機場緝毒警察在該機場T2航站樓D86登機口將周某抓獲,在拉箱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44.37%至74.24%含量不等2229,90克,當晚袁某在住處抓獲。

袁某家屬委托律師的時候,案子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不出意外的,閔行區(qū)檢察院沒有管轄權,上移到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管轄,經過長達五個月“兩退三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案件一審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過我與檢察官多次交流,法庭上求情質證,袁某最終保住了一條命,一審判決袁某無期徒刑。

律師意見:

涉毒類案件超過50克以上,基本都要處以重刑,袁某的案子按照早些年的國家法律,是極有可能被處以極刑的,該案也是羈押長達一年多,袁某今年61歲,在這一年內,我基本每周都要去探望她,因為這位老太太一直在日本生活居住,孤老一人,無比可伶,但是她一直也很堅強,我相信她未來一定可以重獲自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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