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
2007年11月6日,“兩高”司法解釋中確定了新增罪名“開設賭場罪”;10天后,上海閘北區(qū)(現(xiàn)為靜安區(qū))陳女士因為利用設在家中的棋牌室和電腦賭球網(wǎng)絡系統(tǒng),招攬參賭人員聚眾賭博,從中抽取傭金被抓。同年11月16日,因為“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罰金1萬元,家中的電腦也被作為賭具收繳。這起案件也就成為了上海第一起開設賭場罪案件。
自202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署打擊治理跨境賭博工作專題會議以來,2020年6月22日,公安部通報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治理跨境賭博階段性戰(zhàn)果及典型案例,3個月共偵破案件25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1500余名。此類案件涉及賭博、涉黑、詐騙、洗錢、綁架、拐賣、偷渡、金融等違法犯罪活動,其中最常涉嫌的犯罪為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的表現(xiàn)方式有: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